1、《关于贯彻落实<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>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沪医保规〔2021〕18 号);
2、《上海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沪医保中心〔2021〕113 号);
零售药店
1、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3 个月以上,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;
2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,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药品安全、有效;
3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相关政策,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;
4、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,营业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,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,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、24 小时提供服务能力;
5、至少配有 1 名以上执业药师、1 名以上药师,能保证 24 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。营业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,并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。配备的执业药师和药师数与药店营业面积相匹配;
6、严格执行本市医保有关规定,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、统计信息管理制度,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管理人员和设备。
登录零售药店新纳保申请页面,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界面按照申请表内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,同时在相应位置上传对应证照扫描件或图片文件。
序号 | 材料内容 | 上传要求 |
1 | 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》 |
如申请单位为连锁加盟,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连锁公司公章。 如申请单位为连锁直营,加盖连锁公司公章。 如申请单位为非连锁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|
2 | 《营业执照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 | |
3 | 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| |
4 | 《执业药师注册证》 | |
5 | 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证明、胸牌或《上海市药学服务证》及其劳动合同 | |
6 | 医保专(兼)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| |
7 |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、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等文本 | |
8 |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| |
9 |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| |
10 | 药店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|
两者必取一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|
药店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| ||
11 | 药店经营场所平面图 |
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|
12 | 药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 | |
13 |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规记录(如无,可书面承诺无违规记录) |
|
14 | 价格服务承诺书 |
大型经济药房须提供,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、签名 |
注:上传图片的分辨率为300dpi--500dpi;单个文件必须小于5M。
1、门面
(1)在店招或门头(门楣)上必须标注统一的“医保定点零售药店”八个字,八个字应连续不能分开。
(2)在店面醒目位置统一悬挂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》灯箱。
(3)必须安装夜间售药门铃(上方有“夜间购药,请按门铃”八个字)、设置夜间售药窗口(或用大门的卷帘门的空隙代替夜间购药窗口)。
2、 店堂
在店堂进门处,设置独立的医保服务区域,要求通风、采光好,布局合理。总面积必须大于50平方米。分为医保工作区和顾客休息区。
(1)在医保工作区设有醒目的“医保服务区”(蓝底白字)指南性标志,方便指引参保人员购药。
(2)在工作台或上方,设置“审方、发药”(蓝底白字)二块指示性标识。
(3)在顾客休息区设置“医保药品展示柜”(七个蓝底白字)或其它电子展示机。展示本店医保配售的非处方药和其他处方药。
(4)展示药品的品种数不低于400个品规。如以展示柜展示的,可以是空包装或实物,空包装应注明,是实物的应按规定做好药品养护工作。展示柜按支付方式展示,从左到右按非处方药“甲类”、“自负10﹪”、“自负20﹪”,其他处方药“甲类”、“自负10﹪”、“自负20﹪”,顺序排列。并粘贴标识字样。乙类药品按甲类支付的药品,全部展示在甲类柜内。以上色标为(蓝底白字),蓝底色标为:C90,M80 。
(5)在医保服务区、收银柜台等关键位置配备相关的监控设施,并有相应的存贮设备。
3、统一上墙内容
(1)在医保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《参保人员购药须知》、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》和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》告示牌。
(2)颜色、字体、内容按照以下要求制作。
“标题”字体:黑体字,标题颜色:深墨绿(C86、M18、Y100、K4),字体>140p;
“内容”字体:宋体字,内容颜色:深墨绿(C86、M18、Y100、K4), 字体>45p;
色标(底色):淡绿色(C33、Y32);
请美工用写真制作。
4、 医保服务区
在医保服务区域放置医保相关政策汇编、目录等,配有方便顾客休息的椅子,为顾客提供免费服药用水。
医保服务区不得张贴广告,不得有促销行为。
5、 人员配备
(1)至少配备 1 名以上执业药师、1 名以上药师;按大型药店申请的,应配有 4 名以上执业药师、6 名以上药师。配售中药饮片应配有执业中药师等规定中药调剂人员。
(2))以上人员必须注册、挂牌到门店。其资质证明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。
(3)按规定选聘1名首席药师。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。
(4)配备专(兼)职医保管理员,负责本店医保用药服务管理,协同医保部门做好管理工作。
6、计算机软硬件
(1)医保专网通讯用前置机
(2)购配药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
(3)配有医保专用计算机、打印机、报价器、读卡机等。
7、规章制度
(1)制定行业管理和医保管理制度。包括:首席药师负责制度、药师管理制度、24小时服务制度、政策规章学习制度、医保操作流程与服务规范、处方管理制度、其他处方药管理制度、医保费用结算制度、价格公布管理制度等。
(2)建立必要的医保药学服务记录、台账。包含:外配处方记录、药店内部调拨台账记录(包括电脑记录)等台账及其他处方药药师服务章。
(3)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记录。包含:网络安全制度、信息安全制度、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、应急管理方案及上述内容的相关记录。
序号 | 区医保事务中心 | 地址 | 电话 |
1 | 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鲁班路390号 | 63030099 |
2 | 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南宁路999号4楼 | 64164870 |
3 | 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武夷路702号 | 52065400 |
4 | 静安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原平路363号 | 66551633 |
5 | 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大渡河路1711号 | 52804754 |
6 | 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赤峰路352-356号 | 55888140 |
7 |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兰州路1118号 | 65890960 |
8 | 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水清路530-546号 | 54135063 |
9 | 宝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宝东路879号(海江路口) | 56112534 |
10 | 嘉定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嘉定镇博乐路70-2号 | 59915420 |
11 |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浦建路1619号2号楼 | 50995028 |
12 | 奉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号B楼1层 | 67137777 |
13 | 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乐都西路867-871号(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二楼) | 67817674 |
14 | 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石化蒙山路1536号 | 57960021 |
15 | 青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公园东路1618号 | 59728512 |
16 | 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| 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| 39612037 |